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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警用品装备管理制度规范-军警用品装备管理制度规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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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军工产品系指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承制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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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是旨在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的文件。条例共七章61条。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布施行这一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制定本条例。

武器装备质量保证的组织体系一般由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牵头组织策划。军品认证注册是***和军方的行为,反映和代表了武器装备顾客的利益。认证注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了组织承担军品任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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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更加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贵州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是民兵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战时进行人民战争的重要物质基础。

武器、***应当分开存放。第十七条民兵武器装备,应当集中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因战备、值勤的需要,经省军区批准,可以由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民兵值勤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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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预备役部队建设、民兵训练基地(中心)、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规定建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配备保管、警卫人员,完善安全设施,建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储存的武器、***和军事技术器材

第七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 第三章 配备与补充 第十一条 武器装备的配备与补充,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

装备日常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内务条令》明确要求: 装备日常管理包括装备的动用、使用、保养、保管、封存、启封、定级、登记、统计、点验、配套设施建设、爱装管装教育、安全管理、检查、评比与总结等内容。

设备日常管理包含分析化验,更新管理、缺陷处理、动态管理、巡检标准、保证体系、传递反馈、立项处理、薄弱环节这几个方面。更新管理:厂矿对生产设备润滑油跑、冒、滴、漏情况,要组织研究攻关,逐步解决。

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的前期管理和使用管理工作。

设备管理还包括对设备运行情况的监控和分析,以及对设备性能进行优化的工作。通过实时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参数,及时发现设备问题并***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改进,提高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降低设备故障率和维修成本。

《内务条令》第十四章 装备日常管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部队(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中国人民***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详细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配备给乡、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射机枪和火炮,由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保管。

涵盖了我军武器装备从接收到退役报废全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充分体现了新体制下我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要求。

中国人民***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简介

发布背景这部《条例》是在1990年中央***颁发的《中国人民***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基础上,总结部队10多年来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武器装备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和装备发展需要重新制定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武器装备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的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和军事技术器材。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是旨在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的文件。条例共七章61条。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中国人民***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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